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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项目编号:****
| 标的名称 | **市**区豆各庄乡豆各庄村郎辛庄西路京哈高速东500米王四营乡租赁土地京哈高速辅**侧0.045亩基站用地出租 | 项目编码 | 2026-CY/01-0023 |
| 坐落(地址) | **市**区豆各庄乡豆各庄村郎辛庄西路京哈高速东500米王四营乡租赁土地 | 土地用途 | 林地 |
| 拟出让面积(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 0.045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 否 |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地上物情况 | 基站 |
| 地块名称 | 地块编号 | ||
| ** | 林地 | 南至 | 京哈高速辅路 |
| 西至 | 林地 | 北至 | 林地 |
| 权属类型 | 所有权人 | **** | |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 承包方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拟出让期限(年) | 5年 | 拟出让用途 | 基站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 是否原承包人 \ 原出租人同意 | 前次出让方式 |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 是否挂牌 | 是 | 披露方式 | ****交易所网站及**市公共**交易服务平台 |
| 挂牌日期 | 2026-10-20 | 截止日期 | 2026-10-26 |
| 挂牌总金额(元) | 150,000.00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类型 | **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 交纳金额(元) | 10,0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 **农交所保证金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公司 开户行:****银行****中心区支行 开户行简称:****商务中心区支行 账号:011********00019183 行号:402****01192 备注:****工作局对**市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要求,****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保证金及合同价款接受****公司规范监管。****公司由**市金融局批复成立,为**市各类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客户资金存管等服务。 | ||
| 公告价格(元) | 150,000.0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价格30000元/年,无递增,年付,提前收取租金。 2.租赁期间,受让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所建基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策。 3.项****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出让方实际交付为准,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4.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5.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鉴于该标的用于市政民生保障服务设施使用,该标的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0.045亩。 2、该项目占地四至:**林地,西至林地,北至林地,南至京哈高速辅路。 3、该标的项目业态为通信基站,项目用途为通信基站,作为保障民生设施使用。 4、该标的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 5、在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出让方于30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场地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6、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7、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1)受让方应符合有关基站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受让方需保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并在租期到期后30天内向出让方交还场地,出让方进行必要的现场协调和监督,****政府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 ||||
| 联系人 | 王艺淳 | 联系电话 | 185****2179 |